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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7日 星期六

大马破产新法令,欠债RM50K才可申请破产!提呈资产负债状况3年后自动脱离穷籍!



马来西亚下议院三读通过2016年破产(修正)法案,政府将破产申请的最低门槛从原有的3万令吉债务提高至5万令吉,债主也不能入禀法庭要求宣判社会担保人破产。

一旦国会通过2016年破产(修正)法案,相信对欠债者和债主都有好处。与此同时,政府也将仿效新加坡与英国,在法庭判处破产前,让欠债人可委任一名谈判人,与债主商量并重组还债模式,避免被判入穷籍。

另外,社会担保人不会随意被宣判破产,可是其资产将被报穷局充公。法案也限定债主,不能向担保人展开破产诉讼,除非获得法庭允许;法庭也不能宣判公司合伙人破产,除非法庭能证明该合伙人曾宣誓加入该公司。

政府将会缩短破产者脱离穷籍的期限,允许破产者在提呈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3年后自动解除破产。

法案阐明,一名被判入穷籍的破产人士,若能在报穷局总监与债主要求下,提呈金钱与财产户头,那么他将会在提呈文件后的3年,自动脱离穷籍。原有的破产法令规定,报穷局只会在一个人被宣判破产的5年后,才发出脱离穷籍证书给对方。

法案也允许在没有债主的抗议下,让欠债人包括担保人、逝世者、获社会福利局证实的残障人士、获医疗官员证实患上残疾人士脱离穷籍。

根据报穷局数据,截至2月,共有29万2086人宣布破产,其中有58.57%年龄介于25至44岁的人士仍未脱离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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