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信眾將購買來的動物野放在河濱公園,宣稱是在幫家人祈福。(圖/台北市動保處提供)
記者闕雁琳/綜合報導
隨意放生不等於做善事!台北市動保處接獲通報,有民眾於萬華區河濱公園放生泥鰍、淡水龜及鱉等動物,動保處循線鎖定行為人身份,約談後認定為棄養行為。不過林姓女信眾卻喊冤,野放動物是為了為生病的家人祈福,是在積功德,仍依法被罰新臺幣3萬元罰鍰。
「我是為了替娘家生病的家人祈福,才會花錢去買動物放生。」林女到案說明時堅信放生動物能為家人積功德、累福報,並表示放生的動物是當天去附近市場購買所得,強調她買這些動物是正當合法的。動保處表示,林女自購得動物時起,便已是動物的所有人,符合動物保護法中對「飼主」的定義,理應對其所管領之動物善盡飼養照顧責任,但林女不顧動物福祉,將動物裝進塑膠袋並載運至河濱公園傾倒,顯為「棄養動物」的行為,更可能對放生動物及環境生態造成危害,動保處依本案違法事實開立新臺幣3萬元罰鍰。
▲動保處於去(108)年10月接獲通報,有民眾私自野放購買來的野生動物。(圖/台北市動保處提供)
動保處表示,野生動物未經專業評估的放生行為,除可能因對動物習性的不了解,害放生動物於陌生環境死亡外,更可能因原生物種競爭不過放生物種,致本土生態遭逢毀滅性影響;此外,一般販賣放生動物的業者,往往不會提供動物良好的照顧,淪為商品的動物,在如此密集飼養和不斷運送的折磨下,在放生前常已虛弱不堪,如此的放生行為無異於殺生。
▲信眾放生完邊拍照留念。(圖/台北市動保處提供)
動保處強調,任意放生對動物本身及環境生態皆有非常嚴重的不良影響,不但無法讓放生者累積功德、救贖生命,亦可能因而受罰,民眾切勿嘗試。建議有心民眾可以嘗試參與淨灘或淨山等活動,替野生動物營造潔淨的棲地,或是投身於野生動物救傷及教育宣導志工的行列,用正確的方式愛謢生命。
文章來源: 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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