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去年4月入伍服軍事訓練役,不堪巨大壓力,自2樓跳下輕生。(圖/非新聞當事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宜蘭一名陳姓新兵從小由奶奶帶大,不料去年入伍服4個月軍事訓練役,才第4天就打回家裡泣訴「對不起奶奶」,並從營區2樓一躍而下。好在當時1樓恰巧有台推車減緩衝擊,陳男僅受輕傷,但驗退後仍被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37條送辦起訴;如今歷經一、二審審理,高院認定無確切犯罪事證,23日宣判陳男無罪定讞。
陳男(20歲)去年從高職休學後,收到入伍通知,在4月6日進金六結營區服4個月兵役,但疑似不適應軍中環境、情緒低落,因此隔天隨即在入營資料表上寫道:「待在這鬼地方 4個月我會瘋掉。第一天進來就站了一整天,中午又幫忙打飯,晚上也幫忙打飯,腳都快站不動了,又不能抽菸,不能喝飲料,跟被關有什麼兩樣?」
▲陳男在資料表上痛苦寫道「早晚都在幫忙打飯,腳都快站不動了」(示意圖/新兵日記劇照)
入伍第4天,陳男自覺壓力巨大,心生尋死念頭,趁著午休打電話給一手將他拉拔長大的奶奶,邊哭邊說:「奶奶對不起,我很想死,死前想跟你多說幾句」。當下奶奶雖斥責他「不要亂說話」,但掛掉電話後仍擔心孫子出事,因此打電話請班長多加照看。
不料此時此刻,陳男早已自營區2樓廁所跳下,所幸下方剛好有一台推車緩衝,因此僅導致頭部、手臂挫傷,被送往陽明醫院救治。事後,陳男因情緒不穩、失眠等非典型憂鬱症入院治療,在去年5月18日因病退役。
軍方認為,陳男跳樓高度僅3公尺,而且地面又有一台鋪有軟墊的推車存在,懷疑他想藉此逃避兵役,事後將人移送宜蘭憲兵隊;檢方調查後,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章違反職役職責第37條「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 意圖免除職役」將陳男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 。(圖/Google Map)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陳男自稱有精神病史,當下又心思混亂,不一定能審視、思考自3公尺高度跳下能否驗退,不該以一般人不會從這種高度跳下自殺為由,來推論陳男是意圖驗退、無自殺意圖而傷害身體,因此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與前一審觀點相近,認為被告早在入營隔天寫下不適應情形,且事後三總北投分院也開立診斷書,顯見被告確實因此心緒低落、壓力龐大,患有精神官能症;反觀檢方所舉證據不足,被告是否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7條之罪仍有合理之可疑,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無罪之諭知,因此判刑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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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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