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一下 today: 法官憑什麼強迫鄭捷聽判?被告也是人,不該被剝奪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法官憑什麼強迫鄭捷聽判?被告也是人,不該被剝奪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BO 導讀》:在台北捷運造成 4 死 22 傷的鄭捷,日前被依殺人罪判 4 個死刑,而宣判當天,原本他並不打算到法院聽判,但卻遭新北地院合議庭堅持提解到庭,此舉引來不小爭議,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被告並無到庭聽判義務,在司法實務上,被告若不願聽判,法院也會尊重。鄭捷的律師就痛批合議庭是為了「製造新聞畫面」才要求鄭捷到庭,但該庭法官樊季康也登文公開反駁,說這是「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法院有權決定被告要聽判。



「據說」法院有一項功能,要「滿足人民的法感情」。「法感情」三個字聽起來很怪,就像是把泡麵與布丁加在一起吃是一樣的情形。法,是理性,感情,是感性,兩者相加,白話文聽起來就是「判決應該要滿足鄉民的期望。」


判鄭捷四個死刑,大概是有滿足廣大人民的期望。不過,關於「命令」鄭捷當場聽判,這種要求,我還第一次見過,不知道法官有沒有下裁定,可不可以抗告?


刑事訴訟中,被告有到庭的義務,如果無故不到庭,法院可以拘提,就是請警察到家裡抓人;拘提不到,可以通緝,任何人看到被告,都可以抓起來。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讓刑事訴訟可以順利進行,但另一方面,也是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畢竟被告有權利申明自己無罪,法院希望被告可以到庭說清楚,這倒也是無可厚非。



但是「聽判」是權利?還是義務?我突然被樊法官的說詞搞混。他說:「鄭捷殺人案係社會矚目重大案件,且合議庭了解,鄭捷宣判時,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人及被害人或其家屬均會到庭聽判,而鄭捷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提解甚為方便,被告身體健康又無不能提解到庭之情形,且新北地院事前已完善規劃法警戒護之人力配置,如僅因被告臨時表達不願到庭,合議庭即不將其提解到庭,顯不適當,日後亦恐人權團體吹毛求疵,批評法院怠於履行宣判之義務。」


這段文字,大概可以標示幾個重點:第一,這是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所以要來;第二,宣判時,大家都來,你沒來,很沒意思。第三,反正你被關在裡面,閒著也是閒著,四肢健全,來了也關係。第四,臨時講不來,很沒誠意;第五,人權團體以後會說,法院沒有保障鄭捷的權利。


我們先來講幾個「客觀」的事實:宣判的過程大概是這樣,假設被告有來,被告就要在審判席上,三位法官一起到,宣判時所有在場的人都要起立聽判,大概就是審判長把主文唸完,然後就會直接叫被告回去或是還押。如果被告沒來,通常就是對著空氣念,或是乾脆不念的也有。如果在押的嫌犯,一般而言不會想要到庭聽判,原因是很麻煩。


哪裡麻煩?宣判時間,大部分都在下午四點到五點,為了宣判,被告被押解出庭後,因為回到看守所的班車時間很固定,可能會趕不上晚餐的時間,那天晚上就必須得餓肚子;另外還要重新檢查一次全身,過程很繁複。既然聽判不能改變事實,一般而言,在押被告都不願意出這趟門來聽判,反正上訴期間是從「收到判決書」開始起算十天,並不是從「聽到判決」起算,所以寧願待在看守所就好,很少有被告願意出門聽判。


問題來了,許多人質疑的點就是,被告惡貫滿盈,在看守所也沒事幹,晚上還會偷吃泡麵,順便跟友人通信,還會說出來以後要做生意,根本不想死。出來聽判,剛好而已,何必為了這件事情斤斤計較,實在好笑。


當然要計較,因為這是被告的權利。如果法院認為,這是被告的義務,請明文在刑事訴訟法上規範,而既然是權利,當然可以放棄。強迫被告履行權利,而且是因為「重大矚目案件」這種法無明文規定的理由,我突然慌了。下次我的被告,會不會也有什麼新的義務要履行而沒做好?


被告判死刑,已經是他應得的懲罰(倘若是的話),他有什麼義務要把每天在看守所的日常生活讓別人知道?被告就算每天在看守所沒事幹、偷吃泡麵、通信內容胡說八道,這是誰洩的密?為什麼媒體會知道這些事情(姑且不論是真是假),只因為要滿足大眾窺探的慾望?


被告是做了壞事,他也應該接受法院的判決。不過如果我們認為,被告聽判是義務,請直接規範於刑事訴訟法中。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被告也平等,不應該因為法官個人認定,而課予被告不應該有的義務。要求被告聽判,這是小事,但是對於法治概念的確立,卻是大事。



對了,我剛剛從台北地方法院回來,這裡的法官,最後一句話都是「我們訂在某月某日宣判,被告可以不用到庭,判決書會直接寄送給你。」


大概他們都違法吧!


(文章來源:呂秋遠授權,不得轉載。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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