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一下 today: 共享經濟創業者請回答:Uber、Lyft 司機是否該享有勞工福利?

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共享經濟創業者請回答:Uber、Lyft 司機是否該享有勞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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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導讀》:日本樂天投資 Uber 競爭對手Lyft,在 E 輪融資中獲得 5.3 億美元投資,市值到達 25 億美元。Uber 即使在全球經歷這麼多法律爭議,目前也稱霸創業獨角獸俱樂部。這代表他們標榜的「共享經濟」口號似乎真的抓住了某些潮流,也促成一夕之間許多類似的創業者紛紛出現。


不過這類號稱自己是「媒合平台」的創業者,近來也遭遇了某些反彈。香港 Gogovan 旗下司機就抗議平台要刪減司機報酬的決定,聲稱 Gogovan 不懂「飲水思源」。反映分享經濟業者在處理所謂的「勞方福利」上,還是需要花點心思才能全身而退。



數位叫車業者UberLyft認為旗下的司機屬於自由接案者而非受僱者的主張,在加州法庭上未能成功的說服法官。這項決定可能不止會影響到兩家公司的經營,對於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也將帶來潛在衝擊。


這件由 Uber 與 Lyft 旗下司機群所提起的訴訟,主要爭議點在於資方是否應該比照受僱者,給予勞方最低薪資及其他員工福利保障。受理這兩個案子的法官表示,勞方是否屬於受僱者的認定將必須由陪審團做出。


今年一月舊金山區法院所作出的簡易判決中,Lyft 案的主審法官 Vince Chhabria 與 Uber 案的主審法官 Edward Chen 皆表示,根據判例,Uber 與 Lyft 的司機群應該被視為正式的受僱者。然而,兩個月後,兩人卻又表示由於兩家公司的營業模式可說是前所未見,因此僅參考加州的勞動法規,還無法明確地作出判決。「這個案子,在法律上根本無從判定。」法官如是說。


「加州用於判定是否為受僱者的標準早就過時了,所以必須要由陪審團來做出最後的決定。」Lyft 案的法官 Chhabria 表示「陪審團將會做出最終的定論。」而 Uber 案的法官 Edward Chen 也在法庭文件中寫道:「傳統的僱用認定標準源自於與新興的共享經濟完全不同的經濟環境,因此在被用於像 Uber 這種案子的時候,將會受到嚴重的挑戰。」


截至 2014 年 12 月,Uber 與 Lyft 的市值分別高達410 億25億美元。如果最終的判決認定他們旗下的司機群性質屬於受僱者的話,兩家公司的市值恐怕會因為新增的失業保險及退休金提撥支出而大受打擊。同時,其他州也可能援引同樣的判決,對其他經營模式類似的共享經濟概念公司如Instacart(由一般路人提供雜貨遞送的服務) 或Handy(由一般路人提供家庭清掃的服務) 等造成極大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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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Theverge.com》;圖片來源:Adam Fagen,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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