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天蘋果日報報導的新聞,一名張姓大學生去年因為在Youtube上,將電影《聽說》、《天后之戰》加入他個人的播放清單收藏,因此遭到兩家影片的代理商飛行國際、海樂影業控告違反《著作權法》。奇怪的是,就連士林地檢署都認為張男沒違法,但尚未處分前,雙方卻以2萬元和解,檢方只好以撤告偵結。
其實不只上述兩家廠商,台灣的代理片商經常利用這個方式,利用YouTube播放清單來控告網友違反著作權法。同樣在今年一月的判例《將影片列入撥放清單挨告 未侵權不起訴》,聲的鄭姓男子在Youtube上將多筆相聲瓦舍的作品列在自己的播放清單,代理商飛行國際因此對他提出告訴。而該案檢察官則認為被告只是將網路搜尋資料列入清單,並未侵權,給予不起訴處分。
2013年,另外一家代理商鴻聯國際,也因為類似的理由,將30名分享《人在冏途》YouTube連結的網友提告(真的囧了!30人分享YouTube電影被告侵權 要花3萬和解)。令大眾不解的是,片商不針對影片來源去想辦法,反而抓著分享的網友不放,這又是為什麼?
對於不懂法律的人來說,郭榮彥律師在《別讓著作權法淪為斂財工具》一文中,很清楚地對於分享連結這件事情到底違不違法,有很清楚的說明。過去法院已經把使用者「將YouTube連接貼在論壇的行為」判決無罪(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文中指出片商這種「以刑逼民」的方式,使得著作權法淪為片商賺取和解金的工具。
而智慧財產局也在今年針對YouTube連結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做出回應。智慧財產局在新聞稿中表示:
「民眾單純在YOUTUBE網站上瀏覽影片,並沒有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著作行為,所以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但如果民眾將侵權或盜版影片上傳至YOUTUBE時,因上傳者上傳的行為涉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如未獲授權或同意,就會有侵權問題,要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至於YOUTUBE播放清單,性質上是屬於以超連結方式提供YOUTUBE網站上的影音檔案,同樣不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只有在播放清單的製作者,其明知所收錄於播放清單中影片為侵權(例如為目前上檔之盜版熱門院線片),卻仍以超連結方式向公眾提供時,才有構成侵害「公開傳輸」之問題。
據瞭解,YOUTUBE網 站雖將播放清單預設為「公開」,然而,一般播放清單之製作者,多係為其自己聆賞之方便而製作,並不具有向公眾提供之主觀意思,似難以認定其有幫助「公開傳輸」之意思。」
然而,問題是當你遇到如案例中張姓大學生這樣的狀況,雖然已經有律師、智慧財產局都告訴你這種狀況不違法,最終你可能還是會付錢。為什麼?
當對方律師(法務)不斷的用法令來恐嚇你,而你平常還要上班或是上課,而對方是專職的,他們的工作就是整天跟你耗,跟你說你的行為違法,然後告訴你只要花兩萬元就可以擺脫這些麻煩事。以大學生的背景,當然也沒辦法請律師來跟對方周旋,和解就是他們眼前唯一的路。
目前,全台類似的案件還有上百件正在發生。相信還是有很多人,明明知道自己沒有違法,但最終還是會選擇和解。
資料來源:
以瀏覽或播放清單方式觀賞YOUTUBE網站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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